第二章 印度(公元500年以前)(18)_世界文明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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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印度(公元500年以前)(18)

  在印度教、佛教和耆那教中,正确的行为十分重要,它被视为个人的责任或义务。……世上并没有统一的履行职责的标准,也不能期望所有人都领会同样的观点或遵循同样的规范。每个种姓可以合法地制定其规范,实现该种姓的功能。当然这是有一定限制的,即这些规范不能干涉其他种姓和规范,妨碍其功能的实现。正因为有了这样的协调,不同的学说和相互冲突的规范才得以和平共存。印度文明期待、接受并合法化了诸多不同的职责,这在其他人看来或许是相当怪异的。

  或许我们还应该对印度文明中的其他基本观念进行一番研究,例如我们提及过的真谛、不杀生或是对律法的态度——认为律法不是由人制定的,甚至不是由国王制定的。《广林奥义书》(Brhad·ra·yakaUpanishad)上说律法是“王上之王”——不是国王或者神制定的,甚至不是造物主制定的,而是在他们之前就已独立存在。我们是否可以认为,这样的价值观或是这样的一整套价值观影响了印度文明,使其历久弥新·我重申,我不应该对此做出肯定的断言,但是我认为,至少这种可能性是值得考虑的。因此,这些价值观的内涵、表现及其运用就都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。

  本章问题

  1.和很多古代文明一样,印度早期历史有相当一部分都是传说,难以考证。然而,上面的这些文献为我们考察印度文明提供了何种视角·我们该怎样利用这些文献·

  2.根据本章文献,在公元500年以前的印度文明中,其主要的宗教规诫有哪些·

  3.根据本章和前一章的文献,分析比较印度在思想、宗教观念方面与西南亚及东北非社会有哪些异同。

  注释

  [1]指婆罗门、刹帝利、吠舍三个种姓中经过成人礼而获得“新生”的人。

  [2]指适合与其结合而自身无罪的女子,目的既可以是繁衍后代,也可以是感官享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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