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印度(公元500年以前)(5)_世界文明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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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印度(公元500年以前)(5)

  一个再生族[1]在获得老师的同意后,应该在家根据规定沐浴净身,迎娶同一种姓具有吉相的女子为妻。……在选择妻子的时候,应该避免下列十种人家,无论他们多么有势力,拥有多少牛羊、金银和粮食,即无视祭祀的、没有男丁的、不诵习《吠陀》的、家里人毛发浓密的、患有痔疮的、患有痨病的、患有肠胃疾病的、患有癫痫的、患有白癞的、患有象皮病的。不能娶头发泛红的女子,不能娶肢体有多余部分的女子,不能娶体弱多病的女子,不能娶没有毛发或者毛发过多的女子,不能娶唠叨不休的女子,不能娶眼睛通红的女子。不能娶那些根据星辰、树木、江河、蛮夷、山丘、禽鸟、蛇虫或奴隶而取名的女子,名字让人恐惧的女子也不行。应该选择一个身体无缺陷、名字动听、步态优雅、头发浓密适中、牙齿小巧而身体柔媚的女子。……

  再生族初次结婚时,必须娶同种姓的女子。如果再次结婚,要按照以下规矩来选择:首陀罗男子只能娶首陀罗女子;吠舍男子可以娶首陀罗和吠舍女子;刹帝利男子可以娶首陀罗、吠舍和刹帝利女子;婆罗门男子可以娶吠舍、刹帝利和婆罗门女子。再生族若一时糊涂娶了低级种姓的女子,其家族和后代就立即沦为首陀罗。若婆罗门男子跟首陀罗女子上床,那么他的地位将被贬低;如果跟她生了孩子,他就失去了婆罗门的地位。……

  如果父亲、兄弟、丈夫及其男性姻亲们希望家族兴旺,他们就应该尊敬和爱护妇女。……假如妇女生活很悲惨,那么这个家庭很快就会衰败;假如妇女生活得好,家庭就会兴旺。被遭受虐待的妇女诅咒过的家庭,就会像中了魔法一样完全毁灭。

  《爱经》*

  四大种姓的男子按照规矩应当与同一种姓的处女结婚,这不仅给他们带来好声誉,使他们被社会合法地接受,而且有益于他们的后代。与比自己种姓等级高,且已经结过一次婚的女子结婚,这是坚决被禁止的。与低级种姓的女子结合,与寡妇或被休的女子结合,或是与娼妓结合,这些并不鼓励也不惩罚,因为这样的关系仅仅是为了享乐而非婚姻。……

  娜依卡[2]可以分为三类:处女、离婚或守寡的女子,以及妓女。

  ……还有第四种娜依卡,那就是帕克什基:因为特定的原因(即除了繁衍后代和获得欢愉之外的原因)而与别人发生关系的已婚女子。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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