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印度(公元500年以前)(2)_世界文明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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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印度(公元500年以前)(2)

  第一手资料

  《摩奴法典》:印度的种姓制度*

  婆罗门教的建立带来了新的社会秩序。这种秩序的基础是《梨俱吠陀》(Rig-Veda)的教义。在该秩序中,人被划分为四个种姓:婆罗门(祭司)、刹帝利(武士)、吠舍(商人、农民等平民)和首陀罗(奴隶)。而亚种姓群体根据人们的肤色来划分,每个亚种姓算到最后只有几百人。种姓是世袭的,不同种姓之间禁止通婚。每个人的种姓无法改变。以下是关于印度种姓制度的两段文献。

  第一段文献摘自《摩奴法典》(ManuSmriti,即LawbookofManu)。该法典据说是在公元200年左右由一位名叫摩奴的贤者所作,其目的在于指导印度人履行家庭义务、宗教职责和社会责任。法典介绍了各种姓的产生,并说明了它们在这个神造世界里的各自职责。

  思考:划分不同种姓的依据是什么;宗教信仰和社会秩序之间有什么关系。

  从一开始,至高无上的神即按照《吠陀》中所言,给每一种物都赐予了名字、作用和生活条件。

  主还创造了众多活跃的而有灵性的神、不可见的群仙,以及永恒的祭祀。

  主为了完成祭祀,从火、风和太阳中取出三种永久的吠陀——“梨俱”、“耶柔”和“娑摩”。

  主创造了时间和时间的划分,创造了星月、江河、海洋、山岳、平原和丘陵。

  主创造了节俭、语言、欢愉、欲望、愤怒,还有万物,因为他要让万物存在。……

  主在创造万物时所赋予的各种性质,例如善恶、刚柔、德鄙和真伪,这些性质在以后的生命中将一直伴随它们。

  犹如四季变化,在每个季节到来时便呈现其各自的特性,具有肉身的存在者(在再次出生后)也仍会遵循(先天注定的)行为轨道。

  当时,为了繁衍人类,主从自己的口、臂、腿、足等部位,创造了婆罗门、刹帝利、吠舍和首陀罗。……

  他命婆罗门学习和传授《吠陀》,为自己和他人而献祭,施舍并接受施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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